(2014)滑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车丽鹃,女,1987年6月26日生。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志威,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耿俊荣,女,1970年2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丽鹃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车丽鹃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丽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丽鹃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