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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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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丽鹃不服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滑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车丽鹃,女,1987年6月26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志威,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耿俊荣,女,1970年

(2014)滑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车丽鹃,女,1987年6月26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志威,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耿俊荣,女,1970年2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丽鹃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车丽鹃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丽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丽鹃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