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行初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黄县汇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朱志伟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