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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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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芬爱不服内黄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滑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魏芬爱,女,1958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肖英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永民,内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慧

(2014)滑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魏芬爱,女,1958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肖英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永民,内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慧,内黄县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魏娜娜,女,1990年7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芬爱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中,原告魏芬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芬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芬爱负担。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