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张时林,男,1991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雷,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李秀勤,女,1964年9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时林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时林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时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时林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