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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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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时林不服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张时林,男,1991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雷,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

(2014)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张时林,男,1991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雷,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李秀勤,女,1964年9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时林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时林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时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时林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