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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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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特不服内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滑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特,女,1933年1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戴磊,男,1963年10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窦建钧,男,1957年10月12日生。 被告内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黄县城枣乡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鸿锦,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

(2014)滑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特,女,1933年1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戴磊,男,1963年10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窦建钧,男,1957年10月12日生。

被告内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黄县城枣乡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鸿锦,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特不服被告内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特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特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朱志伟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