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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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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然耀诉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05641050。 地址南乐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郭士峰,该局局长。 原告段然耀诉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6月11日,原告段然耀以与被告争议已经协

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05641050。

地址南乐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郭士峰,该局局长。

原告段然耀诉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6月11日,原告段然耀以与被告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然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然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国栋

审 判 员  赵同顺

人民陪审员  乔现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志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