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05641050。 地址南乐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郭士峰,该局局长。 原告段然耀诉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6月11日,原告段然耀以与被告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然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然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国栋 审 判 员 赵同顺 人民陪审员 乔现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志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