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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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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天录诉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3号 原告石天录。 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为005641325。 法定代表人岳志强,该局局长。 地址:南乐县城关镇。 第三人孟俊芳。 原告石天录诉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原告于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3号

原告石天录。

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为005641325。

法定代表人岳志强,该局局长。

地址:南乐县城关镇。

第三人孟俊芳。

原告石天录诉被告南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本院无管辖权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天录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天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国栋

审 判 员  赵同顺

人民陪审员  李广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志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