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审执字第00094号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被申请人:吴东梅,女,汉族,40岁。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汝人口征决字(2014)0202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吴东梅社会抚养费27000元。2014年6月11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东梅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焦根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