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行初字第94号 法定代表人郭西广,职务经理。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第三人安阳市隆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婉琪,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中,因一直无法向第三人安阳市隆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