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行初字第01号 原告蔡子昌,男,1964年1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敢,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杨凤喜,女,1965年1月20日生。 第三人魏亮文,男,1963年6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子昌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蔡子昌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子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子昌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