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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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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会彦不服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3)滑行初字第111号 原告郑会彦,女,1965年10月29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志勇,滑县公安局枣村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吕国鸣,男,1985

(2013)滑行初字第111号

原告郑会彦,女,1965年10月29日生。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志勇,滑县公安局枣村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第三人吕国鸣,男,1985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会彦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郑会彦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会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会彦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