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行初字第5号 原告卢瑞芳,女,1982年9月23日生。 法定代表人郭红振,职务所长。 第三人高凤玲,女,1968年12月2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瑞芳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八里营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卢瑞芳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瑞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瑞芳负担。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