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行初字第22号 原告魏银爱,女,1963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肖英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慧,内黄县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魏娜娜,女,1990年7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银爱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中,原告魏银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银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银爱负担。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辛国喜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