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张占伟,男,1974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文博,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何建红,职务局长。 第三人张茂昌,男,6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伟不服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张占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占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占伟负担。 审 判 长 吕万众 审 判 员 耿振军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茜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