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行初字第23号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张国艳不服滑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吕万众
审 判 员 耿振军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茜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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