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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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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闫立峰、苗京京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武行审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委主任。 被申请人闫立峰、苗京京。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闫立峰、苗京京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

(2014)武行审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委主任。

被申请人闫立峰、苗京京。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闫立峰、苗京京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61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161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