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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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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石高峰、李雪利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武行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被执行人石高峰、李雪利。 本院在执行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石高峰、李雪利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2014)武行执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被执行人石高峰李雪利。

本院在执行武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石高峰李雪行政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