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焦行申字第00012号
你因与被申请人沁阳市公安局及崔秀莲、崔素芹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2、原审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合法;3、被申请人对你进行治安处罚,未依法告知、送达,且超期办案,程序违法;4、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要求再审撤销原判,撤销行政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沁阳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崔秀莲、崔素芹受到你殴打,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在案证据佐证。沁阳市公安局在处罚前依法向你告知了拟对你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享有的权利,作出处罚后也依法向你送达。你拒绝在告知笔录上、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签名,并不影响告知与送达的效力。沁阳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但尚不足以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原审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主张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