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焦行申字第00010号
郜来强:
你因与被申请人博爱县公安局及郜来臣治安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你申请再审称,郜来臣与其子郜巍非法侵入你家,故意损坏你家房屋,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博爱县公安局却有意偏袒,违规超期作出行政处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郜来臣和郜巍将你家大门门楼南角故意砸坏的事实客观存在,博爱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的事实,对郜来臣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超过期限并不足以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原审不支持你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