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辖字第44号
韩守荣诉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确认焦南公(治)行罚决字(2014)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请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守荣曾任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审判员,现已退休,其本人及解放区人民法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该案不适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