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审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武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红琴,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武陟县高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代奎。
申请人武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高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3)第255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3)第255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