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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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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武陟县高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武行审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武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红琴,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武陟县高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代奎。 申请人武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高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

(2014)武行审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武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红琴,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武陟县高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代奎。

申请人武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高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3)第255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3)第255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