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审字第000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委主任。
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牛小广、张翠霞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427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3)第427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