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执字第000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被执行人代小生、杨艳菊。
本院在执行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代小生、杨艳菊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人民陪审员 柴 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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