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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朱卫民与原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6号 原告朱卫民。中国人民银行原阳县支行职工。 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然,原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松涛,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王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6号

原告朱卫民。中国人民银行原阳县支行职工。

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然,原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松涛,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王秉钺。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原阳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卫民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王秉钺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以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内容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卫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卫民承担。

审判长  张武军

审判员  吕瑞民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