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6号
原告朱卫民。中国人民银行原阳县支行职工。
被告原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保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涛,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王秉钺。工作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原阳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卫民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王秉钺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以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内容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卫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卫民承担。
审判长 张武军
审判员 吕瑞民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