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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孟杰与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孟杰。 被告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李国防,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原告孟杰诉被告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孟杰。

被告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李国防,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原告孟杰诉被告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杰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