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72号
原告葛凤明。
法定代表人:杨春鹏职务:乡长。
原告葛凤明诉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凤明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