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48号
原告常顺付。
法定代表人刘书军,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顺付诉被告原阳县葛埠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常顺付与被告原阳县葛埠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到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书。原告称被告已履行了对该信息公开义务,并且也已告知原告本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顺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