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二七行初字第19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凤,局长。
法定代表人史明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七建罚决字(201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申请称,关于被申请人违法施工老年公寓一案,申请人已于2012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七建罚决字(2012)01-1号),由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二七建罚决字(201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二七建罚决字(201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作出的二七建罚决字(201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西俊
审判员 李冬霞
审判员 赵惠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晶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