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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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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东方、王利真与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贾东方。 原告王利真。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贾东方、王利真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原初字第102号

原告贾东方

原告王利真。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贾东方王利真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东方、王利真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