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毛接军,农民。
法定代表人段长庆
第三人韦顺啓。
第三人薛同伟。
原告毛接军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接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