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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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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接军与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毛接军,农民。 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长庆 第三人韦顺啓。 第三人薛同伟。 原告毛接军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5号

原告毛接军,农民。

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长庆

第三人韦顺啓。

第三人薛同伟。

原告毛接军诉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接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