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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东升与原阳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3号 原告刘东升。 被告原阳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师工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臣山,原阳县农业局职工。 第三人卢家顺。 原告刘东升不服被告原阳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3号

原告东升

被告原阳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师工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臣山,原阳县农业局职工。

第三人卢家顺。

原告东升不服被告原阳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卢家顺于2014年2月17日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2月27日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东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卫芹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韩守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