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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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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郭丹丹与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王涛。 原告郭丹丹。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王涛、郭丹丹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6月1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18号

原告王涛

原告郭丹丹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王涛郭丹丹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涛、郭丹丹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