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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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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文峰、胡春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014)汝行审字第00267号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被执行人张文峰,男。 被执行人胡春玲,女。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汝计生征字(2014)030405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

(2014)汝行审字第00267号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执行张文峰,男。

执行人胡春玲,女。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汝计生征字(2014)0304057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张文峰、胡春玲社会抚养费24000元。并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4)030405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文峰、胡春玲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