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执字第00255号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被执行人李四林,男。 被执行人鲍福娟,女。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汝计生征字(2014)0203001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李四林、鲍福娟社会抚养费53880元。并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4)02030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四林、鲍福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