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8号
你院因与靳隽、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终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期间,你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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