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1号
许学花:
你因与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第三人张吉顺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请求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豫国土资信核字(2013)54号三级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明你反映的土地面积经土地局测量是4.8亩多。新乡市人民政府查明你反映的土地张吉顺家应分得4.4亩,没有多分土地。新乡市人民政府的复查复核意见是错误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错误的情况下不立案审理,是不正确的。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答复意见第二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答复意见对全国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新政信复(2014)2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原生效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