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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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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乐县人民政府、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10号 申诉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南乐县人民政府、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再字第0002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

(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10号

申诉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南乐县人民政府、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再字第00021号行政偿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