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监字第00010号
申诉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南乐县人民政府、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行再字第0002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乐县乐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