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甘承龙,主任。
被执行人崔小华,女,汉族,系谌民之妻。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平人口征决字(2014)第1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刘振厚
审判员 吴顺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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