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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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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信阳市平桥区中山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梁继海,局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中山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信环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梁继海,局长。

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中山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信环罚决字(201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确定:1、责令停止生产,限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处18万元罚款。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环罚决字(2013)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吴顺军

审判员  刘振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