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信阳市平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朱春明、朱小梅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甘承龙,主任。 被执行人朱春明,男,汉族,农业户口。 被执行人何小梅,女,汉族,系朱春明之妻。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平人口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信阳市平桥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甘承龙,主任。

执行春明,男,汉族,农业户口。

被执行人何小梅,女,汉族,系春明之妻。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信平人口征决字(2014)第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刘振厚

审判员  吴顺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