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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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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梁继海,局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白鹤,镇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信环罚决字(2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梁继海,局长。

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白鹤,镇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信环罚决字(2014)第1号信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十六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信环罚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吴顺军

审判员  刘振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段 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