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平行审字第16号
法定代表人梁继海,局长。
法定代表人白鹤,镇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信环罚决字(2014)第1号信阳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十六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信环罚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吴顺军
审判员 刘振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段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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