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117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师灵镇岗王村委一般耕地400平方米建门面房。申请人作出的西国土监字(2014)第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国土监字(2014)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