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行审执字第00220号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被执行人孙颜丽,女。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22日作出汝计生执征决字(2014)0101052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43740元。并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焦根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