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52号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张永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39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于2014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张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