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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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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39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行政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52号 原告张永,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张永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3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52号

原告张永,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张永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39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于2014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张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