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7号
法定代表人汤广忠,局长。
申请人遂平县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对米威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米威做出了遂工商处字(2013)第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对米威罚款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米威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