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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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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遂平县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对米威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汤广忠,局长。 被执行人米威,男,28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风光路。 申请人遂平县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对米威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遂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汤广忠,局长。

执行米威,男,28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风光路。

申请人遂平县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对米威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米威做出了遂工商处字(2013)第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对米威罚款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米威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