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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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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雯雯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罚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50号 原告薛雯雯,女,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薛雯雯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罚决字(2014)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初字第50号

原告薛雯雯,女,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薛雯雯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的遂人口罚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雯雯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薛雯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雯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雯雯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生

审 判 员  魏艳春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