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6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念斌,局长。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申请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住建罚决字(2014年]第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遂平县城国槐路中段北侧所开发的凤凰城小区5#、7#、9#楼,3幢楼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一、给予建设工程造价(12360460元)2%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贰佰零玖元整。2、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一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对处罚决定第一项即罚款贰拾肆万柒仟贰佰零玖元整(24.7209万元)应由法院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遂住建罚决字(2014年]第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第一项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