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263号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监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28日生效,应予2014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遂国土监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