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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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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成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被执行人刘成,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2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遂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执行刘成,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刘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监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28日生效,应予2014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罚款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遂国土监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