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遂行审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被执行人米威,1985年10月3日生,住驻马店市中华路2巷59号。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米威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监字(2013)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并处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对于处罚决定书第1项申请执行人具有依法制止的职权,应由其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的事项依法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遂国土监字(2013)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第1项本院不予执行。
二、对遂国土监字(2013)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