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审字第49号
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被执行人张建国。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张建国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监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8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事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对于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遂国土监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铁良
审判员 张新生
审判员 魏艳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